职场女性权益保护还得加把劲
6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正式实施,其中对产假时间、生育津贴发放、孕期和哺乳期如何工作都有详细规定。这意味着女职工的保护伞更大了。
那么,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工作究竟开展得怎样呢?日前,“浙工之家”微信平台发起了关于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调查,得到了女职工读者的积极响应。截至5月25日,一共有325人参与了投票。通过问卷调查分析,仍有不少比例的女职工表示在职场上受到了不公平待遇。
女员工遭受“就业歧视”
在求职过程中,不少人遭遇性别歧视,全面放开二孩后,有媒体曝出,“两个孩子的妈妈”成为女性求职者中有“优势”的人。然而这种“优势”背后,却不乏对女性的“就业歧视”。在“你有没有遭受性别歧视”一题中,选“有”的有102票,占比31%。网友“tree”留言说,求职的时候不巧怀孕了,单位不考虑录取,当时委屈得直掉眼泪。
在“你有没有因为女性身份而遭受过所在单位在薪酬、晋升等方面的歧视”一题中,选“有”选项的有120票,占比37%。在“您单位有没有发生过限制女职工结婚或者生育的情况”一题中,选“有”的有61票,占比19%。
据了解,招聘中的显性性别歧视包括:在招聘信息中注明限招男性、男性优先、已婚且育有孩子的女性优先、提高对女性的学历要求、增加身材相貌等外在附加条件、规定几年内不得结婚或生育等。
职场妈妈的困惑
网络上有段描述职场妈妈的话:“8个小时需要用来工作,4个小时需要来照顾宝宝,2个小时照顾家庭,2个小时在路上,2个小时用来吃饭,她仅剩6个小时去休息。”职场妈妈很不容易,辛苦工作了一天,回家还要照顾孩子,然而仍有不少职场妈妈因此失去了加薪、晋升的机会,遭受着职场的隐形歧视。
网友“韩脚印”留言说,因为二孩政策,他们单位一度出现了怀孕要排队的奇葩规定。网友“穿棉鞋的猫咪”说,本来单位有一个去外地培训的机会,她本是有资格去的,可是最后她却没有去成,因为单位考虑到她是一个母亲,这个机会就给了另一个男同事。
生孩子是女人的头等大事,产假是女职工的法定权益,《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8天(含产前假15天)。然而不少女职工休产假时却遭遇了不公平待遇。
在调查“您享受过产假吗”一题中?选“单位没有产假,请假等于失业”有39票,占比12%。选“少于90天”的有52票,占比16%。网友“W”说,请产假时老板很不爽,恨不得马上你辞职找人接班。
在“您有没有曾因怀孕、生育、哺乳被辞退”一题中?选“有”的有41票,占比13%。按照劳动法规定,这些单位显然是违法的。因为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关爱女职工从点滴做起
在“您有没有请过痛经假,如果没有的话,是什么原因”一题中?选“有”的有43票,占比13%,选“没有,不好意思提出”的有236票,占比73%,选“没有,领导不批准”的有45票,占比14%。
其实“痛经假”不是一个新鲜词汇,记者查阅资料发现,这一规定早在2004年版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然而调查发现,不仅真正请“痛经假”的女性职工不多,大多企业也不会将“痛经假”明确列出来告诉员工。
身体是工作的本钱,可是又有多少单位真正做到了关心关爱女员工的身体健康呢?在“您单位有没有组织女职工免费妇科体检,多久一次”一题中,选“没有”的有106票,占比33%,“一年一次”有169票,占比52%。“两年一次”有45票,占比14%。“三年一次”有4票,占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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