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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头网分享末位淘汰,必须被职场尽快淘汰

 猎头网分享末位淘汰,必须被职场尽快淘汰


  新闻背景


  末位淘汰作为绩效考核的一种手段,近年来在一些公司颇为流行。然而,重庆某实业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后,被员工告上法庭,最终被重庆渝中区法院日前判决赔偿3万余元。


  末位淘汰,违法的“管理法宝”!


  企业以业绩论英雄,没问题,但“以业绩末位论狗熊”就有问题。一个群体,总可以排业绩,总不免有末位,就像一个班级要排成绩一样,但不能末位就是不及格。及格不及格,要看是否达到60分,有绝对标准;但排名先后却总是相对的,85分其实是优秀,但排起名来可能是末位。末位淘汰之谬,在于将相对的排位垫底等同于绝对的不合格、不胜任。


  道理其实简单,但曾有一段时间,末位就要淘汰,就要丢饭碗,却搞得顺风顺水,几同天理,被很多地方奉为圭臬,不仅搞末位淘汰的人做起来气壮如牛,就是被淘汰的人都觉得合情合理。这可以看出,似是而非的逻辑多么容易流行。末位就是最差,最差还不该淘汰?人们被这种不周延的逻辑唬住乃至折服了。一直没有被末位淘汰的人去较真、上法院,大概就是因为人们被“先进管理”折服,标准已内化,被大家接受。


  我也曾见过有人对末位淘汰提出疑问,认为末位淘汰是残酷的考核,让员工相互之间竞争到你死我活,让职场真的变成战场,而又不根据人们真实的工作状态评价员工。但毕竟,疑问只是探讨,并不足以改变现实,非得有诉讼和判决,才有可能不仅辨析清楚道理,判断出是与非,而且能形成强制力,将不合法的做法得到改变。而一案宣判,类似情形都将遭遇诉讼必败的命运。就此,风行天下的末位淘汰就可望终止。


  更多的依法较真,才能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希望重庆的判例,能够使末位淘汰这种管理规则改变。更希望这个末位淘汰的案例,能够让人省思还有多少似乎理直气壮又通行无阻的做法,其实经不起合法性检验。


  深圳特区报 刘洪波


  司法否决末位淘汰,这个应该有!


  在用人单位滥用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乱象时有发生的现实语境下,司法否决末位淘汰,显然具有依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积极示范意义。


  不可否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于法有据。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2项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形,但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可通过末位淘汰的名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这种将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直接等同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必须理直气壮地对其说“不”。


  用人单位之所以敢于任性地将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直接等同,主要在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让其通过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了可乘之机。有鉴于此,去年12月初,最高法院发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不但明确指出了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而且还明确了劳动者可以通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两种路径,依法维权。这不仅给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任性行为戴上了“金箍”,而且也给劳动者依法维权畅通了司法救济渠道,更有助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倒逼用人单位在法律的威慑面前不越雷池半步。


  司法否决末位淘汰,不仅给那些挖空心思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敲响了法治警钟,为其滥用末位淘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套牢了法律缰绳,而且也为今后审理类似案件、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具体参考样本。


  法制日报 张智全


  痛打末位淘汰“落水狗”也需要智慧


  从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到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再到重庆法院判例实践,末位淘汰可确定如同那“落水狗”般,掉了曾肆咬他人的尖牙,泯了曾四处嚣张的气焰,终于凄凄然蔫了吧。


  可是,正如鲁迅先生曾谆谆告诫,是否打“落水狗”,当看狗之怎样,以及如何落水而定。那么,此狗怎么样呢?当下,我国的职场开始擎起人性管理、权益保护的大旗,它让人人自危甚至影响团队协作的秉性,越来越让人欢迎不起来。至于如何落水,咱们都是职场参与人、普通劳动者,应都可算心理上的或行动上的“亲自打落者”, 且该狗还有以“竞争上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同伙”,所以更该如先生所言“用竹竿又在水中从而痛打之”。


  如今,重庆法院判例来到舆论场中,这是新闻传播的过程,也是普法工作的推进,还是劳动权益保护的启蒙。我们要持续推进相关案例报道,让搞末位淘汰的气短,缺乏法律依据的东西不应该理直气壮地拿出来唬人,这是对法治社会的严重践踏;要让被末位淘汰的喊冤,你可以不是最优秀的,但可以是很努力的,职场中应该有你存在的价值。


  另外,末位淘汰既缺乏法律依据又不符合现代管理的人本思想,相关部门有必要摒弃“民不举,官不究”的怠政思维,不但公平公正地处理好通过法律渠道维权的案例;而且畅通电话、网络等维权成本相对更低的举报渠道;还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如对末位淘汰属违法行为进行主动宣传等,以及做好相关扩展工作,如对“带薪休假形同虚设”等现实问题等也及时“亮剑”,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撑腰”。


  说到底,我们都不希望看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成为只能互相斗争的矛和盾,所以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找双方的“最大公约数”,实现双方共同发展、发谐发展是必由之路,这需要更多人付出努力和智慧。


  来源:人才就业社保信息报,作者:刘洪波 张智全 易巧君

  原标题:《末位淘汰,必须被职场尽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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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回  2017-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