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知识: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实习的分类
1、教育实习
教育实习是教育活动在实习范畴的延伸。实习中,教育实习有以下两种存在方法:第一种是学生在校园统一组织组织下在校园内部的实习部分或许校外用人单位进行实习;第二种是学生自行联络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实习完毕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实习证明,提交校园以取得学分。
2、带薪实习
带薪实习是指在校生在教育计划以外自行联络用人单位进行的实习活动,并通过为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来获取一定的酬劳,即咱们常说的“勤工俭学”。
3、工作实习
工作实习是指在校生以工作为意图,在契合用人单位招录条件的前提下,进入用人单位进行实习。鉴于工作实习在校生和用人单位的意图,工作实习通常发作在学生结业前期,而且,工作实习时期,实习生的办理及薪酬都类似于用人单位的普通员工。
二、教育实习与带薪实习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联系
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不是树立劳作联系,理论和什物界现在争议很大,尚无结论。依据《劳作部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疑问的定见》第十二条之规则,在校生使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工作,未树立劳作联系,能够不签定劳作合同。一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作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劳作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疑问研讨会议纪要(二)》第23条规则,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依据详细现实状况进行判断,对完结校园的社会实习组织或从事社会实习活动的实习,不确定劳作联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作联系的在外。据此,笔者个人认为教育实习和带薪学习两种实习方法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作联系,由于实习是一个继续学习的进程,是课堂教育的延伸,因而,实习状态下的学生不是劳作者。
三、用人单位与行将结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联系
对于用人单位与行将结业的大专院校在校生之间的法律联系实习中存在以下两种不一样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
校园发给结业生双向选择工作表,阐明已依法确认了行将结业的在校生具有了结业生资历,已不是在校生。且我国的法律规则没有清晰制止在校大学生工作,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应当确定有用。
第二种观念
行将结业的大专院校学生仍需接受所在校园的办理,完结校园交给的学习认为,与社会上别的求职者存在差别,并不具有劳作主体资历。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念。用人单位在与行将结业的大专院校学生签定劳作合一起应当对大学生的身份有全部的了解,知晓其已完结学业、能够正常上班、但没有结业等景象,两边当事人在缔结劳作合同进程中意思表明实在、清晰、无诈骗、要挟等景象,且劳作合同约好的工作任务、劳作酬劳等权利义务不违反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则,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景象,该劳作合同合法有用,应当确定两边之间存在劳作联系。
综上,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是不是构成劳作联系不能一概而论,应详细状况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