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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要懂的劳动法数字

《劳动法》是我们每一位职场人士都应该了解的,但是其中的一些数字,可能大家不是很明白。今天,卓众猎头就跟大家来看看这些数字的含义。

一、劳动仲裁时效1

【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工资不含本数

【解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如上规定,法定休假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是指另付3倍还是另付2倍?从该条文的表述看,1.5倍、2倍、3倍工资报酬显然特指加点、加 班行为产生的“加班工资”,有别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因这些时间段都不是法定工作时间,因此获取的工资报酬不可能含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法》第五十 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 加班,也是有“1倍”工资的,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 

劳动部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二条对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这里表述的是“另外支付”300%的工资,不是200%

 

三、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实际另付2

【解 说】:《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实践中劳动者未休假期间,用人单位是按照正常月薪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因此在核算的时候,另行支付200%的工资即可。

 

四、法律中的1年以上、3年以上均包含本数

【解 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关于“以上”、“不满”等词语的理解,“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各部门法律规定基本上一致。所以,一年以上包含一年,三年以上包含三年,HR别做1+1天的傻事。

 

五、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2

【解 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约定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超过部分实践 中会被认定无效。

 

六、经济补偿并非都有12年限制

【解说】: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有二:

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认为原来《劳动法》环境下经济补偿就有12个月限制;

二是错误理解《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认为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实际上,按照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也只有两种情况经济补偿有12个月限制,即: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其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经济补偿金是可以超过12个月的,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的都没有12个月经济补偿的限制。20081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有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 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多12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3倍的,则不受12个月限制。

 

七、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工伤

【解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如果超过48小时死亡,则属非因工死亡,二者待遇将相差50万元以上。

返回  2014-03-24